【材料】曹某(男28岁,家住在S市P区)。2014年7月23日,曹某因被经营地位于S市X区的某公司解雇,心情郁闷,遂购买多瓶啤酒来到S市C区某路边绿化带的草地上独自喝闷酒。酒后,曹某对多名路过行人无端辱骂,行人见其酒醉,均匆匆躲开。叶某(女22岁,家住S市J区)路过时,曹某也辱骂叶某,叶某与其理论,遭到曹某殴打,叶某衣服被撕破,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,叶某报警。随后,公安机关调查发现,曹某在当天中午离开公司的时候,还故意将停在楼下的公司老板的车辆玻璃砸破,损失经鉴定为7660元。公安机关认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曹某的上述行为涉及故意损毁公司财物和寻衅滋事两种违法行为。
如果曹某对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(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