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材料】甲银行与保证人金某、财产共有人高某签订了《最高额保证合同》一份,约定保证人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所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,主合同下债权本金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,业务种类、利率、债务人债务的履行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的为准,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债权本金、利息、复利及罚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。《最高额保证合同》第九条约定,“(二)本合同生效后,合同上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,保证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义务的,应向债权人支付已签订的主合同项下本金之和的

的违约金,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。”
据此完成14-15题。
邹某、钱某均系美美公司前员工,分别为主任工程师和销售经理,后分别于2019年12月、2018年12月离职。美美公司在邹某任职期间进行了一项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,邹某在该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地位。新公司于2019年12月成立,法定代表人为邹某父亲,邹某为新公司提供技术支持,钱某与新公司属间接财务投资关系。2020年2月,新公司申请发明专利“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”、申请时列的发明人为邹某、钱某、邹某父亲,经查,该专利技术与邹某在美美公司的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相关性,那么该荧光粉色轮发明专利应当归谁所有(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