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材料】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,2012年,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,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。2013年,由于张某不育,张某与王某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了人工生殖协议书,对王某实施了人工授孕。王某怀孕期间,张某体检得知自己患有恶性肿瘤,将不久于人世,便向王某表示不要通过人工授孕而怀的孩子,要求王某终止妊娠。王某坚持要生下小孩,2013年5月,张某在医院自书遗嘱声明自己不要这个孩子,并将自己名下房子赠与其父母。张某于一个月后去世,同年王某产下一子,取名张小某,经查得知,王某与张某除上述房产以外并无其他财产。王某无固定职业,收入不稳定,张某父母自有房产,有退休工资。王某与张某父母同住于张某名下的房屋。11年,张某为与朋友合伙,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20万元,后亏本退货。
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王几乎不过问张某工作,对于张某借钱一事并不知情,现在赵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承担债务,王某是否应当承担( 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