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材料】2010年下半年,吴某担任国有独资高速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期间,某公司股东徐某多次找到吴某,要求承接吴某在建高速公路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。吴某原计划安排情妇赵某承接该业务,便以“让领导的朋友退出”为由,要徐某给予“领导的朋友”好处费100万元,徐某表示同意。之后,吴某利用职权,决定由徐某以三家公司的名义承接总额70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应业务。2010年9月底,徐某按约定联系吴某交付100万元好处费。吴某带徐某与赵某见面,谎称赵某系领导的朋友。徐某将100万元交给了赵某。2011年,徐某承包了某公立学校的工程,工程完工后,学校一直拖欠工程款。徐某在得知吴某与该校校长很熟以后,送给吴某8万元,请吴某帮忙。不久,吴某便让校长张某帮忙解决了工程款问题。
若吴某2010年的行为构成犯罪,是否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( )。